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固化,并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土地,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土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