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次道路应当采用高压冲洗、湿扫、吸扫、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垃圾;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经营管理单位应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