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绿化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