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二里头遗址保护资金。

二里头遗址保护经费及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二里头遗址保护相关工作,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