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公布。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