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活动;

(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