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活动;(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七)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