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甜城湖保护规划;(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护规划;(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土地用途;(四)违反规划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五)未依法公开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