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