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突出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表彰或者奖励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文明市民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