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培育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摒弃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

(三)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男女平等;

(四)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和谐共处;

(五)优化居住环境,保持房前屋后及村庄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机具、柴草等;

(六)规范处理农村污水、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及其他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

(七)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规范停放车辆;

(八)保护仁和区迤沙拉村和盐边县联合村、猛粮坝村,米易县挂榜清真寺和盐边县印子房、陈贡爷宅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等自然人文资源或者建(构)筑物;

(九)保护传承农耕文化和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新山傈僳族约德节、迤沙拉谈经古乐、彝族羊皮鼓舞、大田镇板凳龙、苴却砚雕刻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培育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