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间和睦共处、互帮互助,尊重他人隐私和生活方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自觉遵守居民公约;

(二)不违规搭建建(构)筑物,不私拉电线、缆线、管线,不在公共楼道、小区及周边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物品,不占用采光井、管道井;

(三)不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四)合理、安全使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设备;

(五)停车不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妨碍道路通行;

(六)不以设置地锁、地桩等形式抢占公共停车位,不私设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设备;

(七)不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八)操办丧葬活动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在城镇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九)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学习,按照规定堆放、处置装修垃圾;

(十)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