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道路标志、标线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人行横道或者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穿插等候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三)驾驶非机动车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公路,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消防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不持续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和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不随意停车上下人,不在公交站点违规停车,不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停放燃油汽车或者非充电时停放新能源汽车;
(六)驾乘车辆时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八)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从事快递、外卖行业的人员,不随意堆放分拣快递、外卖等物品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十)其他维护道路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