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维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等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禁止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污染物和废弃物;

(二)不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三)不在城镇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保护攀枝花苏铁等珍稀植物和野生猕猴等珍贵动物;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绿地;

(五)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不污染破坏环境;

(六)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