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乱倒污水,不随意丢弃纸屑、塑料袋、烟蒂、病死动物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携带宠物外出,管理宠物不随处便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并主动避让他人,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主动配合防治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五)文明如厕,自觉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六)不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刻或者擅自贴印、喷涂广告和挂置宣传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