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