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相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负责落实。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