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