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