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