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