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投放废旧家具、大型包装等大件垃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运输至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置。前款规定的大件垃圾投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