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厨余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从厨余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