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差别化"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