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差别化"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