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