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