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设立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书报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机动车、城市河湖船舶等移动载体;

(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

(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