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责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占道经营或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