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临街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责任,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占道经营或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