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或者停靠在泊位的车辆上从事加工、销售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