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或者停靠在泊位的车辆上从事加工、销售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