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