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