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