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依据规划在符合条件的点位设置公厕:

(一)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政务大厅、医院、旅游景点、加油(气)站、充电站等;

(二)村(农村新型社区)、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