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群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将公厕纳入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