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相应禁止行为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