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公厕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