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占用、损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