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占用、损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