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