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