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地面、墙壁和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二)向便器、便池内倾倒废弃物;(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