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地面、墙壁和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便池内倾倒废弃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