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占用、损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