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厕的责任人应当遵守公厕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二)保持公厕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能正常使用;(三)保持公厕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和乱堆放;(四)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五)管理间(工具间)不得挪作他用,保持卫生整洁,清洁工具等物品摆放有序;(六)公厕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