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厕的责任人应当遵守公厕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保持公厕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能正常使用;

(三)保持公厕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和乱堆放;

(四)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五)管理间(工具间)不得挪作他用,保持卫生整洁,清洁工具等物品摆放有序;

(六)公厕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