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厕的保洁、维护等管理规范,区(市)县公厕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