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其档案由公厕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