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公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