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