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人性化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使用,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新建公厕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量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二比一。改建、扩建公厕可以参照新建公厕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公厕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以及供公众休息、存储物品、梳妆更衣等的便民服务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鼓励其他公厕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