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且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公厕标志,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公布开放时间、管理标准、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