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且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公厕标志,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公布开放时间、管理标准、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