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的;

(二)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原有的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