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建设公厕的,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公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公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厕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卫生、实用、节能、节水、环保,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公厕冲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