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全省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的协调发展。通用机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在综合交通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发展短途运输、公务飞行、私人飞行、旅游体验等通用航空服务,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