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有关军事机关、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飞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标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