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通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通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