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格,并遵守与空域和飞行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通用航空的经营者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并对飞行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